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提取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
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关于做好提取失业保
险基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相关工作的函》(人社失业
司便函〔
2022〕70 号)以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
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
2022〕37 号)等要
求,现就做好提取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2 —
一、提取标准
(一)地方提取。2021 年底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
限在 2 年以上,失业保险稳岗保生活各项政策已全部落实到位的
地区,当前专账资金结余不足,不能支撑当地培训任务顺利完成
的,可提取不超过 2021 年底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的 3%,作为
当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
(二)省级统筹。对 2021 年底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
期限在 2 年以上的统筹地区提取滚存结余 1%,同时提取省本级
滚存结余 4%,作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省级统筹资金。
二、资金使用要求
(一)各地要根据当地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制定
针对性技能人才培训计划,开展精准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按规
定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所需经费在当地职
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等资金
中列支。
(二)省级统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四方面:
一是支持地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各地当年培训任
务及专账资金结余等情况,给予部分地区调剂补助。
二是支持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围绕我省“
415X”先
进制造业集群等重点产业急需紧缺职业,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制
定年度项目制培训任务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审核备案后实施。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三是支持山区 26 县和 3 个海岛县技工院校建设。对“十四
五”期间新建在校生 2000 人以上规模的技工院校给予一次性补
助,用于购置教学培训仪器设备等。
四是支持职业培训资源开发工作。鼓励行业企业、高等学校、
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开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省
级评价规范和题库等职业培训资源,经人社部或省人力社保厅认
定公布的,给予一次性开发资金奖补。
三、工作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统筹区(见附件 1),可结合本地区职业
技能培训需求,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失业保险基金提取
工作,并于 2023 年 1 月 6 日前将提取工作情况报省人力社保厅、
省财政厅备案(示例见附件 2)。
(二)各地要按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要求,严
格资金使用范围,合理确定和调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优先用于
支持数字经济、先进制造业等重点产业以及当地主导产业职业技
能培训支出。
(三)省财政厅按照“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资金原则上应在 1
个财政专户中分账核算”的原则,在核算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的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增设子账户,同时,由省人力社保厅开
设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支出户,用于核算省级职业技能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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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行动统筹资金。
联系人:省人力社保厅陈中杰,0571-87053147
省 财 政 厅杨文苑,0571-87058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