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 桐乡市农业农村局 | 师资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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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郑奇 | 联系电话: | 0573-88113873 |
开班时间: | 2023-08-01 | 开班地点: | 桐庐安厨大厦(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大丰路568号) |
培训人数: | 20 |
关于举办网上农博桐乡馆
乡村运营培训班的通知
各镇(街道):
为进一步完善桐乡市乡村运营体系,提升乡村运营水平,促进工作人员及相关主体的知识更新,桐乡市农业农村局将组织相关学员参加于2023年8月在桐庐举办“网上农博桐乡馆乡村运营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
培训班定于2023年8月1-4日在桐庐安厨大厦(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大丰路568号)开展。
二、参加人员
各镇(街道)负责乡村运营一人、村负责乡村运营至少一人,符合要求的相关运营主体两人(运营主体为下一阶段星计划培养对象,请按各镇(街道)附件二要求选拔),共四人。
三、培训内容
培训讲师:方正飞、径山书院职业经理人、芦茨村书记、村尚民宿主理人
时间 |
课程名称 |
课程内容 |
讲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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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天 |
上午 |
启程+签到+开班仪式 |
班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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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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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趣体验:创意运用在地农产品活动设计(以竹子为例) |
1.理解农趣体验设计的基本原则,包括情感共鸣、互动参与、地域文化表达等。 2.探讨如何将在地农产品的特色融入活动设计中,提供丰富的农趣体验。 3.学习活动策划的方法和技巧,包括目标设定、活动内容设计、时间和资源管理等。 4.案例分析:竹筒灯/竹叶纯露/竹筒饭体验活动的应用。 |
方正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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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 师 介 绍 |
方正飞--杭州榴莲班长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连续创业者、十佳来杭创业创新青年、农文旅创新模式践行者,通过结合农业、文化和旅游资源打造出24节气农耕文旅课程等其它在地文化课程;乡村公益共建者,与绿色浙江等公益组织合作,共同开展一系列公益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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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 |
上午 |
低成本快速搭建农文旅核心场景(以面包窑搭建为例) |
1.农文旅核心场景对吸引游客和提升体验的重要性。 2.筛选适合低成本快速搭建的核心场景。 3.低成本快速搭建技术与方法。 4.考虑游客体验和参与度的因素。 5.探讨营销和推广策略,吸引游客和提升知名度。 |
方正飞 |
下午 |
实地考察 |
芦茨村参观讲解 参观芦茨村民宿 |
班主任+企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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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天 |
上午 |
实地考察 |
参观径山书院 |
班主任+企业负责人 |
下午 |
实地考察 |
小古城村参观讲解 径山村参观讲解+职业经理人座谈 |
班主任+企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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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天 |
上午 |
实地考察 |
浦江村尚民宿参观讲解+职业经理人座谈 |
班主任+企业负责人 |
下午 |
退房+返程 |
班主任 |
四、相关事项
住宿:培训全程安排住宿(4天3晚),由培训机构统一安排,无特殊情况,一律安排标间。入驻桐庐欢朋希尔顿酒店(富春江)。
餐饮:培训期间,培训机构统一安排三餐。
交通:培训机构统一安排大巴车往返,8月1日上午8点半准时在复兴路29号农业综合大楼出发,同时在培训过程中由培训机构统一安排车辆往返。
五、报名及联系方法
请参加培训班的学员将报名回执表(附件一)于2023年7月 25日前发送至桐乡市农业局建设发展科工作人员邹学青,联系电话1386732477,774772。
附件一:
网上农博桐乡馆乡村运营培训班培训班报名表
镇(街道): 填报人: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手机号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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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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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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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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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网上农博桐乡馆星计划运营主体要求
1.桐乡市内已入驻或将入驻网上农博平台的乡村业态运营主体;
2.优先考虑对村集体经济壮大有促进作用的、能够带动周边农户致富的乡村业态主体;
3.优先考虑有电商经营基础、配合度高、商品特色性明显、商家经营规范的乡村业态主体。
网上农博桐乡馆星计划商家权益清单
1.协助星计划培育商家进行网上农博店铺装修;
2.协助星计划培育进行平台商品优化,包括标题、图片、详情页、商品包装等;
3.全年2期全平台性星计划商家品牌日活动;
4.盘点星计划商家特色,增加商品核心曝光,全年给到星计划商家APP首页资源位不少于12个单品;
5.由网上农博平台农旅运营专家进行星计划商家实地调研,并出具调研报告和营销指导方案;
6.全年出具不少于4份星计划商家数据分析报告;
7.每个商家1张海报、1款产品拍摄并精修图4张。
网上农博桐乡馆星计划商家准出标准
评选为“星计划商家”的主体若出现以下行为,将停止享受任意星计划权益
1.商家注销或破产;
2.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3.商家出现食品安全问题;
4.商家没有专人负责对接、运营网上农博店铺或其他不配合组织机构的行为;
5.网上农博店铺单月客诉率达到3%以上;
6.网上农博店铺连续3月销售额低于5万元;
7.商家存在由组织机构认定的有损组织机构信誉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