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本级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
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培训单位是指具备一定资质,具有独立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能力,并经我局认定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培训由市人力社保局统筹管理,实行统一培训考核、统一颁发证书。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培训按照“分层分类”的总要求实施。
第二章 培训实施
第五条 各培训单位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培训计划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备案。培训年度计划内容应包括培训课程、考核试卷(3套)、培训师资、培训对象、培训期数、培训时间等。
第六条 开班申请。培训单位应于每期开班5个工作日前须在系统中完成课程备案,经核准后方可开班,未经核准(在嘉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培训机构栏目中未显示的培训项目)的,不予核定相应的培训学时。
第七条 教学管理。
(一)培训方式。培训统一采用现场面授教学方式。培训内容须贴合专业实际,可以采用理论学习,或者理论学习与实践指导相结合等方法实施;
(二)培训师资。培训教师须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并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以上人员;
(三)培训课时。培训总课时不得少于14学时,理论知识学时不得少于培训总课时的2/3,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四)考勤登记。培训单位应对参加培训的学员进行考勤登记,每半天考勤两次,其中开始上课20分钟内考勤一次,半天课程结束前20分钟内考勤一次,学员缺勤2次及以上的,不予安排考试考核;
(五)考试考核。培训课程结束后,由系统自动分配试卷进行考核,考核形式为闭卷考试,考核合格的由市人力社保局颁发《嘉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课目学时证明》。
第八条 培训单位须严格按照核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学时间进行授课,不得擅自降低师资、缩减教学课时,改变教学方式等。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九条 培训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每期培训班管理,认真做好培训班学员的签到工作,定期向学员发放收集教学管理征求意见表和授课教师评价表等,及时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培训实效。
第十条 培训单位应在每期培训结束后,及时做好办班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档案以每个培训班为单位,存档资料内容包括:培训开班申办、学员个人信息、培训内容、培训师资、考核试卷以及培训签到表等。其中学员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职称、专业方向、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第十一条 培训单位应建立健全培训网络平台,及时发布培训内容,开设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网上选课等,方便学员参加培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年度考评。
1.自查总结。培训单位按照年度考核通知对年度培训工作情况进行自查,上报自查报告、考核表以及相关佐证材料。
2.考核评估。市人力社保局对上报的材料审查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核,主要考评培训单位的办班情况(包括招生、师资和教学管理等)、档案管理情况、收费情况和工作成效等。
3.综合评定。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跟踪督查。
市人力社保局将通过抽调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培训质量督查组,对培训单位培训活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督导检查。
培训督导检查以培训班次为单位,须由2名以上督查员实施。每次督查结束,应填写《现场督查情况登记表》,由市人力社保局留存,作为培训单位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必要时可以通过学员电话回访,收集培训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设立举报电话。培训举报电话为:82228975(市人力社保局),培训单位须将举报电话明确告之所有参训学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培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社保局给予警告和限期整改处罚。
(一)不按教学计划组织培训,擅自删减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但情节轻微的;
(二)招生广告不备案、管理不规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年培训量少于100人;
(四)授课教师无教案或教案不完整的;
(五)培训管理较混乱的;
(六)有其它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培训定点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社保局取消其承办资格:
(一)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和限期整改处罚,拒不改正的;
(二)将培训项目委托、转包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的,或未经管理机关核准进行合作办学的;
(三)不按规定提交年审材料或年审评估为不合格的;
(四)取得承办资格后一年内未开展相关培训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