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印发嘉兴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7年4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嘉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人事处。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嘉兴市东升东路1042号,314001),联系电话:0573-82228975;
嘉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人事处(嘉兴市文桥路486号,邮编314050),联系电话:0573-83687707;传真:0573-83672711;电子邮箱:116318480@qq.com。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4月5日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嘉兴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局: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人社发〔2015〕130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5号),我们制定了《嘉兴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月**日
嘉兴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以及我省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意见,结合我市卫生计生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市县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医学、药学、护理、技术四大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主任(中)医(药、护、技)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第四条 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侧重于解决常见病多发病、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基层服务能力水平的考核评价。本评价条件为我市县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人员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各县(市、区)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按不低于本评价条件要求进行细化,确定当地的推荐评价条件。可按职责权限,采取业绩量化、述职答辩等多种形式,进行择优推荐。
对评审通过的,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是聘任相应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申报医学类、护理类专业的,应取得执业医师(不含助理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并按规定要求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
1、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且累计满20年,聘任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二)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
1、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且累计满15年,聘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3、博士学位,聘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第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但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可破格申报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资历破格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一)县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任现职期间同时具备下列3项以上条件,可破格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1、在二级以上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其中2篇在一级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
2、主持地市(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3、获得县(市、区)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奖(排名前2位),三等奖(排名第1位);
4、获得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或政府综合性先进个人奖励;
5、大专学历破格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中专学历破格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0年。
(二)县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任现职期间同时具备下列3项以上条件,可破格申报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1、在二级以上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其中1篇在一级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
2、参与地市(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前3位);
3、获得县(市、区)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奖(排名前2位),三等奖(排名第1位);
4、获得县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或政府综合性先进个人奖项,或市(厅)级以上卫生计生工作的单项先进获得者;
5、大专学历破格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中专学历破格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
(三) 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任现职期间同时具备下列2项以上条件,可破格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1、在三级以上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其中2篇在二级以上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
2、主持县(市、区)级科研项目1项或获得县(市、区)以上科技成果奖三等奖(排名前3位);
3、获得县级以上等级的劳动模范、政府综合性先进个人奖项,或市(厅)级以上卫生计生工作的单项先进获得者;
4、具有医学院校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并在基层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满30年。
(四) 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任现职期间同时具备下列2项以上条件,可破格申报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1、在三级以上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其中1篇在二级以上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
2、参与县(市、区)级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3位);
3、获得市(厅)级以上卫生计生工作的单项先进;
4、具有医学院校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并在基层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满25年。
第八条 转(兼)评申报条件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工作性质、岗位发生变动的,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可申报转评卫生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实际工作岗位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兼评卫生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兼)评后满1年方可申报卫生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兼)评前后专业工作年限可累计相加。
第九条 其他条件
(一)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要求。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线。
(二)年度考核要求。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破格晋升的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1年应为优秀。
(三)继续医学教育要求。应按有关规定,符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本评价条件为相关部门对申报对象进行申报资格审查和相应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对象进行综合评价的基本依据。科研、论文不作为县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但科研及论文的数量、质量和获奖情况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对评审对象进行量化评价,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 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以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技术发展动态和基层健康需求;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熟悉本专业省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运用于医学实践。
(二)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1、有丰富的卫生专业工作经验,根据不同专业技术岗位,熟练掌握医疗、预防、药学、护理、医学技术等工作流程和规范,在开展基本医疗、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技术服务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工作业绩显著,医疗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力。
2、具备培养和带教下一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能对下级医师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等进行指导与修改,能够主持本专业的业务讨论。
3、近5年内,到地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累计满3个月。
4、具备较强的分析总结能力和跟踪并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实践。
5、熟悉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和研究方法,有参与科研工作的经历。
(三)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1、平均每年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一线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兼职的管理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一线工作时间平均每周不少于1天,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主持和参加解决复杂疑难问题不少于10例,取得显著成效。
3、开展新技术、新项目2项以上,并运用于医学实践,在县域内产生显著影响。
4、参与科研项目1项,其中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妇保院和疾控机构的医学、药学、技术类人员须排名县(市、区)级科研项目前2位或市(厅)级科研项目前3位;护理人员须排名县(市、区)级科研项目前3位或市(厅)级科研项目前5位;其他单位人员有参与科研项目的经历。
5、平均每年在各级专业学会或本单位作学术报告、讲座或为居民开展健康宣教2次以上。
6、带教下级医师不少于2人。
7、发表论文2篇以上。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申报评审对象在二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2篇以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申报评审对象在各类报刊杂志发表论文、署名科普文章2篇。
8、其他可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十二条 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掌握本专业以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技术发展动态和基层健康需求;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熟悉本专业省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了解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运用于医学实践。
(二)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1、有较丰富的卫生专业工作经验,根据不同专业技术岗位,掌握医疗、预防、药学、护理、医学技术等工作流程和规范,在开展基本医疗、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技术服务等方面有一定经验,工作业绩突出。
2、具备培养和带教下一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能对下级医师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等进行指导与修改。
3、近5年内,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累计满3个月。
4、具备一定的分析总结能力和跟踪并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实践。
5、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申报评审对象应熟悉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和研究方法,有参与科研工作的经历。
(三)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1、平均每年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一线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兼职的管理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一线工作时间平均每周不少于1天,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主持和参加解决复杂疑难问题不少于5例,取得显著成效。
3、开展新技术、新项目1项以上,并运用于医学实践,在县域内产生显著影响。
4、参与科研项目1项,其中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妇保院和疾控机构的医学、药学、技术类人员须排名县(市、区)级科研项目前3位或市(厅)级科研项目前5位;护理人员有参与科研工作经历。其他单位不作要求。
5、平均每年在各级专业学会或本单位作学术报告、讲座或为居民开展健康宣教1次以上。
6、带教下级医师不少于2人。
7、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申报评审对象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二级以上杂志发表1篇以上,三级杂志发表论文1篇。
8、其他可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能力和业绩等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指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县(市、区)级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计生机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计生站、民营医疗机构等机构。
(二)县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指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机构。
(三)学历: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医学及医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四)论文:指在任现职期间,以排名第一位的第一作者(含SCI第一通讯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论文发表截止时间为评审当年6月30日。
1、一、二级论文:指在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目录杂志上发表的论文。
2、三级论文:是指在规定的“一、二级医学卫生刊物名录”以外的,具有正式刊号并公开发行的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五)学会:指医学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预防医学会、药学会、护理学会等专业学会。
(六)本条件涉及“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一)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
(三)医疗损害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四)经查实索取“红包”“回扣”的;
(五)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评价规定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次年起1年内不得申报:
(一)医疗损害次要责任;
(二)经查实收受“红包”“回扣”的;
(三)其他轻微违反评价规定的。
上述两类人员,已申报评审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取消其已取得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按本指导标准执行。本条件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