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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工艺美术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点击:5050 发布时间:2021-04-08 14:22

嘉人社〔2015〕144号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省(部)属在禾有关单位:

现将《嘉兴市工艺美术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工艺美术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嘉兴市工艺美术和艺术设计(以下统称“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促进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浙江省工艺美术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工艺美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工艺美术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工艺美术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分别为助理工艺美术师和工艺美术员。

工艺美术中、初级资格的评审,实行实践操作考核和评委会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非工艺美术类专业毕业或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申报工艺美术中、初级资格和硕士研究生以下(不含)工艺美术类及其相近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下同)毕业的人员申报工艺美术师资格,须先参加由嘉兴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组织的相关实践操作考核,考核通过人员才能参加工艺美术中、初级资格评审。

本专业毕业的人员,符合初定条件的,可直接初定相应的工艺美术中、初级资格,相关实践操作考核可不作要求。

第四条  按本规定通过全市统一评审或初定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该职务所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对评审或初定通过人员,其资格由嘉兴市人力社保局发文公布,并颁发统一印制、由嘉兴市人力社保局鉴章的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五条  申报评审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评审条件

1.评审工艺美术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非本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

(2)高中毕业后,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3年;

(3)初中毕业后,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6年。

2.评审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非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1年;

(2)非本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2年;

(3)非本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4年;

(4)高中毕业后,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7年;

(5)初中毕业后,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10年;

(6)取得工艺美术员资格并聘任相应职务满4年;

(7)师从市级及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学艺满5年。

3.评审工艺美术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非本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获第二学士学位后,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4年;

(3)大专毕业后,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6年;

(4)中专毕业后,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10年;

(5)高中毕业后,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15年;

(6)初中毕业后,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20年;

(7)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并聘任相应职务满4年;

(8)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并聘任相应职务满2年,并师从省级及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学艺满6年。

(二)初定条件

1.初定工艺美术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本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

2.初定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

(2)本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2年;

(3)本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4年。

3.初定工艺美术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本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2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

第七条  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有关学历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当年年底。

第八条  工艺美术中、初级资格的评审条件,依据《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浙江省工艺美术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中规定的专业理论水平、业绩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评审。

第九条  破格评审工艺美术师资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资历条件的人员,但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以上者,可以破格申报工艺美术师资格,对资历条件的破格,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一)获市(厅)级二等以上本行业获奖作品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

(二)获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者(不含协会、团体授予的称号);或属市(厅)级拔尖人才;

(三)独创或作为主要助手参加设计制作的作品在省级以上正式的展览评比、专业竞赛中获得大奖(金奖、银奖、一等奖、二等奖);

(四)独创或主持设计制作的作品在市级及以上重要场馆陈设,或被市以上博物馆(珍宝馆、美术馆)收藏,或在市(厅)级以上重要项目、重大活动中设计中标;

(五)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1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并被收入论文集者;或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以上具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六)在工艺美术产品设计、生产过程中成绩较大,在解决关键技艺问题中起主要骨干作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嘉兴市工艺美术中、初级资格评审工作由嘉兴市人力社保局统一领导,嘉兴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评审工作每年开展1次,嘉兴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根据申报对象专业类别,组织相关专业实践操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参加工艺美术中、初级资格评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和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嘉兴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第十二条  参加工艺美术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并通过规定的公需课程的培训考核,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不作要求。

第十三条  初定工艺美术中、初级资格,实行网上申报,符合初定条件的人员,可随时登录嘉兴人事人才网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参加工艺美术中、初级资格评定的人员,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定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定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评定结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