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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创业创新人才职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点击:4769 发布时间:2021-04-08 14:21

嘉人社〔2014〕225号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省(部)属在嘉有关单位:

现将《嘉兴市创业创新人才职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创业创新人才职称认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加快推进创新型人才的选拔,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氛围,构建技术创新体系,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和重点创新团队的核心成员。

职称认定适用工程和研究系列,认定级别为中级资格,分别为工程师资格和助理研究员资格。

二、认定条件及要求

申报对象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嘉兴“三城一市”和“两美”建设服务。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博士学位获得者;

2.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其中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

3.取得本科学历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 年;

4.取得专科学历后,从事专业工作满6 年;

5.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2年。

(二)其他要求

申报对象须经单位对其专业工作业绩、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工作能力进行考核鉴定,且鉴定结果须为合格及以上。

三、申报材料及认定程序

(一)申报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

2.学历证书复印件(2002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

3.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近1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4.考核鉴定表;

5.论文、奖励证书;

6.其他业绩材料。

(二)认定程序

1.由申报人对照条件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审核推荐,按规定填报相应的申报材料。

2.县(市、区)的申报材料报当地人力社保局,由当地人力社保局初审合格后报嘉兴市人力社保局;市属事业单位申报材料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嘉兴市人力社保局,无主管部门单位及省(部)属在嘉单位申报材料直接报嘉兴市人力社保局。

3.嘉兴市人力社保局对申报材料审核后,确认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发文公布,颁发由嘉兴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印制并鉴章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其他事项

(一)职称认定工作由嘉兴市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实施。

(二)职称认定工作原则上每月公布1次。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资格取得时间可从被认定为领军人才或重点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后且符合中级资格申报条件时算起。经认定取得的资格,在全市范围内有效,并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单位聘任的依据。

(三)职称认定时,可免予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测试。

(四)申报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已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认定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资格评定: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3.曾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而受到处分或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五)本办法由嘉兴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