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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点击:3456 发布时间:2021-04-08 14:03

嘉人专〔2007〕55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门(单位),市职称评价中心(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省(部)属在嘉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和《嘉兴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嘉委办〔2005〕67号)有关精神,特制定了《嘉兴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事局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嘉兴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和《嘉兴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嘉委办〔2005〕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是指评价机构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对象一定时期内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活动。

第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人事行政部门按照评审权限制定年度评审计划,及时向社会发布评审相关信息。

第四条  凡在本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二章  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五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材料,经主管部门和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按属地原则,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申报渠道逐级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第六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供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二)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务总结报告;

(三)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及获奖、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科研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材料;

(四)任现职以来发表的具有代表性的论文、论著等材料;

(五)学历、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还需提供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或合格证书;

(六)本人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评价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申报的有关材料应在本单位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第七条  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由评价机构负责。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整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中专以上毕业生在专业不对口的岗位上工作,初次可参加现从事专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但其从事专业工作时间,应比专业对口的同层次学历毕业生延长一年。

第九条  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参加学历进修(不含攻读硕士以上学位)期间完全脱离了专业技术工作每年累计超过半年的(教育系统累计超过一个学期的),其间不能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在计算任职资历时应扣除相应的年限。

第十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但达到晋升高一级资格规定任职年限或具备规定学历而未达到晋升高一级资格规定任职年限(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确有真才实学,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贡献突出、成绩显著的,可按破格晋升条件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对1970年以前大学专科毕业,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如业绩突出,水平、能力均达到《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资格条件的(不含高校教师职务系列),可参照1970—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规定,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不作破格对待。

第十一条  在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文件下发(1990年 11月 10日)前,按国家教委、人事部[1988]教高三字006号文件规定,经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办并经复查符合要求的《专业证书》,及从1993年起,经省教委、省人事厅批准同意举办的《专业证书》教学班所发的《专业证书》,在本专业(行业)范围内可作为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之一。凡在1991、1992年《专业证书》教育清理复查期间举办的专业证书班不予承认,所发《专业证书》不能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第十二条  由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调入企事业单位3年内,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以及水平能力、工作业绩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家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3年后按正常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三条  经资格认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中未取得与国内相对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首次申报不受资历、国内专业工作年限等条件的限制,可根据其实际水平、能力、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经资格认定且符合相应规定条件的,亦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四条  任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兼评现岗位所需的相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原专业技术资格予以保留。

对跨系列调动工作的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性质相同(或相近),先试聘相应职务一年,试聘期满,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应条件的,不再经评委会评审,按现系列直接审定专业技术资格,聘任前后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对转到已实行国家和省、市资格考试系列的人员,不再进行审定,应参加同层次资格的考试。调动工作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性质不同的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及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跨系列调动工作的,符合所转系列申报条件,并已试聘满一年经考核合格的,可提交评委会进行转系列评审。

第十五条  取得国家执业(职业)资格,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相应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六条  对长期在企业和农村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享受以下倾斜政策:

(1)对长期在生产第一线或在艰苦岗位上工作,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和在引进国内外高新技术、设备,开发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品,为企业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破格晋升中级资格时可减少一个破格条件;

(2)对长期在农村基层一线〔包括水利、农机和农业等相关行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推广和防洪、防台、抗旱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以及在推进农业科技进步,提高科技的普及率、到位率和转化率,在新农村建设中带动一方产业、致富一方农民的,可减少一个破格条件申报晋升中级资格;

(3)在农村种养大户、科技示范户中,带头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并热心向农民传授农业技术,帮助周边农户科技致富的农村科技带头人,或示范辐射功能强,能带动当地农民发展农业产业,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可按首次职改政策申报晋升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七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所需的职称外语等级、计算机应用能力及继续教育,分别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审组织及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市系列主管部门负责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市级单位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由系列主管部门会同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建。

组建专家库条件尚不成熟的系列或专业可先组建评审委员会,待条件成熟后再组建专家库。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或评委会委员应由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组成。其中45岁以下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高级评委会一般由25人以上组成,委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评委会一般由20人以上组成,委员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初级评委会一般由15人以上组成,委员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或评审委员会委员每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同时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调整人数亦不应多于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分为主任委员库、委员库,一般由本市范围内的同行专家组成,也可适当邀请市外专家参加。

主任委员库应当由5-7名专家组成。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库人数应不少于50人,委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库人数应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初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库人数应不少于20人,应由具有中级以上资格者组成。委员库按专业进行分组,设立若干专业审议组,专业审议组组长一般由当年度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担任。

组建或调整中级和中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或评审委员会须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或评审委员会须报市或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原有相应一级评委会不再行使评审权限,只负责对高一级资格的评议推荐工作。

第二十条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相应的中级评审委员会审议推荐后由省系列主管部门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市系列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查,经资格审查同意后,由相应的中级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经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相应的初级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市属单位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经市系列主管部门会同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相应的初级评审委员会或委托相应中级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一般需经下一级评审委员会推荐。实行考评结合系列的评审委员会、设在设区市的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仅限于本单位人员的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对象可不经下一级评审委员会推荐。

第二十二条  召开评审会议前,由市、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或系列主管部门从主任委员库中随机抽取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从委员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执行评审委员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评委会不得少于17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评委会不得少于13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评委会不得少于9人。

执行评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至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时止。

第二十三条  专业审议组负责对申报对象的业绩、成果以及其他材料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

专业审议组可辅助采用业绩量化、面试答辩、人机对话、笔试、成果展示等手段对申报对象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必须在不少于规定执行委员人数出席的情况下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应先听取专业审议组关于审议情况的汇报,在对评审对象进行认真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达到实到评委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评委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二十五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对象不能担任当年度专业审议组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专业审议组或执行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涉及其直系亲属的,应当回避。

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将取消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

对参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对违反评审程序、不按标准或超越专业和范围评审的评审委员会,视情作出限期整改、取消评审结果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直至取消评审权。

第二十六条  评审结束后,评价机构对评审结果应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评价机构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各级专业技术资格,一律由市人事行政部门根据上级文件发文公布。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统一由省人事厅颁发。

经市、县(市、区)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由评委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附《评审对象花名册》,报市或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发文公布。县(市、区)评审通过的中小学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发文公布。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统一由市人事局颁发。

评价机构应及时将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相关情况录入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八条  评审结束后,原始材料按报送渠道退回申报人所在单位或委托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评审结果的有关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初定及考核认定

第二十九条  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和成人教育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所学专业课程中,三门以上属现专业资格系列专业课程的)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国家和省规定不进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除外。

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中专、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也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凡国家承认学历的中专以上毕业生,取得学历前已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的,可提前1年初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对已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再取得中专以上学历者,在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任低一级资格时间可以将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相加,但取得学历后的任职时间必须满1年。

非财经类中专以上毕业生从事相应经济专业工作的,可比专业对口的同层次学历毕业生延长1年初定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十条  为鼓励毕业生到企业工作,在本市企业工作的中专以上毕业生,可提前一年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能够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并取得科研成果的,可申请认定相应的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十二条  对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其他特殊专业人才,可由相应人事行政部门结合专业特点,采取适当方式考核评价后,根据其实际水平认定其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十三条  从外省、中央部属单位调入和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原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由所在单位报相应人事行政部门予以确认〔不含从江苏、上海两省(市)调入本市的中级资格及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确认有困难的,须经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和评审通过人员,承认其原有专业技术资格,换发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六章  其它

第三十四条  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其申报材料应予以退回,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受理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由原公布评审结果的部门或单位取消其评审结果。

第三十五条  国家和省、市规定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第三十六条  凡本市有条件评审的系列或专业,不委托省或外地评审,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个别特殊情况需委托的,必须经市人事行政部门同意,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并出具委托评审函。擅自委托省或外地评审的,其资格不予认可。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类单位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国家和省明确规定不施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单位或人员除外。

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